《保险科技》

发布于:2025-03-20 ⋅ 阅读:(12) ⋅ 点赞:(0)

        自己在保险行业工作很多年,只是接触了一些数据的内容,对于保险业务的知识了解的很少,想通过这本书补充一下,但是发现这本书就是一些知识的拼接。

        先将保险的历史,后讲保险的定义,然后就是吹嘘保险行业和互联网、物联网、区块链、人工智能的结合,是如何的高大上。都是扯淡的内容,不建议看这本书。

但是多少让我知道了一些保险名词,那么就照抄下来:

一、保险合同的要素

        保险合同的要素是指保险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一般来说,保险合同由合同主体、合同客体和合同内容三部分组成:

(1) 保险合同的主体

        按照民法规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在保险合同中,狭义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指享受保险合同权利、承担保险合同义务的人。由于保险经营的特殊性,广义的保险合同的主体不仅包括与合同权利义务直接相关的当事人--保险人与投保人,还包括与保险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有间接关系的人--保险合同关系人和保险合同辅助人。

①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直接参与保险合同签订的人,保险合同经当事人协商一致、签字同意后成立。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包括投保人和保险人。

        投保人亦称要保人,是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付保险费义务的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投保人作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保险合同法适用于民法,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保险合司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签订,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法定代理人事先允许或事后承认,也可以自行订立保险合同。我国《保险法》规定父母可以为未成年子女投保人身险,投保人也可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除死亡为给付条件以外的其他保险,这就意味着,只要有民事权利能力就可以作为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第二,投保人需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为了防止道德风险,投保人要对保险标的之财产、责或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人,亦称承保人,是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根据保险合同收取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例险金责任的人。保险人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也是经营保险务的人。保险人应具备下列条件:第一,要具备法定资格。我国的要求是,保险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保险公司,有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需取得监管机关的许可才能从事保险活动。第二,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订立保险合同。作为一方当事人,保险人只有以自己的名义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后,才能成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②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是指与保险合同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人保险合同关系人不一定直接参与保险合同订立。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受益人。
        被保险人,对人身保险来说,是指以其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人;在财产保险中,则是指以其财产、利益或以约定之事故发生而应承担的责任为保险弊端,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要求保险给付的人。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可以是一个,也可以为多个。被保险人和投保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虽然我国《保险法》对被保险人的年龄和精神状态都没有明确限制,但是,根据相关条文规定,对于人身保险,除父母可以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投保外,其他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投保,这就意味着除特殊情况外,人身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须为正常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财产保险合同,投保人只要对被保险人或相关标的有保险利益即可,是否经被保险人同意则无明确要求,因此,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对被保险人的年龄及精神状态均无限制。

        受益人,又叫保险金受领人,即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赔偿与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的受益权具有以下特点: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必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受益人本身具有不确定性;受益人享受的受益权是一种期得利益,又称等待权;受益权不能继承,受益人可以放弃受益权但不能行使出售、转让等任何处分的权利,这是由受益权的不确定性决定的;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变更受益人,但投保人变更受益人须征得被保险人司意而无须征得保险人同意,只要通知保险人即可;受益权只能由受益人独享,具有排他性,其他人都无权剥夺或分享受益人的受益权,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不是遗产,无须交纳遗产税不用抵偿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当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或丧失受益权时,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领取保险金,并作为遗产处理。受益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投保人、被保险人都可以是受益人。如果受益人是一人,则保险金请求权由该人行使,并获得全部保险金。如果受益人是多个人,则保险金请求权由多个人共同行使,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由被保险人或保人在合同中事先确定,未确定顺序或份额的,受益人按等份额享有受益权。作为受益人,在合同中有两种类型,是不可撤销的受益人,在保险合同签订时确定且不得随意撤:只允许在受益人同意的情况下才能更换受益人;另一种是可销的受益人,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途变更受益人和撤销受益人的受益权。

③保险合同的辅助人

        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在这一程中涉及方方面面的知识和问题。与此同时,大多数的投保或被保险人又缺乏这方面的知识和经验,因此在保险合同的订和履行过程中,就需要一些介于保险人和投保人或被保险之间的中介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供这方面的帮助。他们就是保险合同的辅助人,协助保险合同的当事人签署保险合同或行保险合同,并办理有关保险事项。保险合同的辅助人包括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等。保险辅助人不享有险合同中的权利,也不承担保险合同中的义务。但是,他们因自己的行为而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代理合同或授权书,向保险人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并以保险人的名义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人可以从5个方面理解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保险代理人介入保险业务要有保险人的委托授权,其授权形式一般采用书面授权即委托授权书的形式;保险代理人开展保险业务是以保险人的名义,而不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保险代理人的盈利是通过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实现的,不是通过保险交易本身产生的;保险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的后果直接由保险人承担。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利益,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人。保险经纪人在中介服务中仅代为洽商,而并非代为订立保险合同。

        保险公估人,又称为保险公证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受被保险人或保险人客户委托,向委托人收取酬金,办理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估损以及赔款的理算并予以证明的人。保险公估人依其工作内容的不同分为:海事公估人、海损公估人和损失公估人。海事公估人又称海事鉴定人,是仅就海上标的物查勘、鉴定、估价及证明的人;海损公估人又称海损理算人是向保险人或被保险人收取费用,办理海上标的损失的洽商与理算的人;损失公估人又称损失理算人,是就海上保险以外其他保险标的办理查勘、鉴定、估算、赔款理算、洽商等事务的证明人。

(2)保险合同的客体

        所谓合同的客体,是指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保险合同的客体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

        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载体,没有保险标的,保险利益就无从谈起。保险标的是投保人申请投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动者人的寿命和身体,是保险人进行保险估价和确定保险金额的依据。保险标的的名称、质地、价值、使用性质、所在地占与投保人的关系,都是保单中必须明确载明的重要内容保险合同的客体不是保险标的,而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这是由保险的性质所决定的,保人或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目的不是保障保险标的本身的安全,而是弥补保险标的受损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受益人的经济利益。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保险合同的订立并不能保证险标的不发生风险事故,而是为了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对保险标的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不是恢原有的保险标的。因此,保险合同中规定的权利义务所指的对象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即保险合同的客体。

二、保险产品:

        按照我国《保险法》第九十五条关于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的规定,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保险法》规定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经监管机构批准,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也可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而保险产品通常按照保险标的归类,本节逐一介绍人身保险、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和信用保证保险四个类别的产品特征。

1.人身保险产品

(1)人寿保险

        人寿保险产品根据产品功能又分为传统寿险产品和新型寿险产品。传统寿险产品包括定期寿险、终身寿险、生存保险和两全保险。新型寿险产品主要包括分红寿险、万能寿险和投资连结寿险等投资理财型产品。

①定期寿险

        定期寿险是指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限为固定年限的人寿保险。具体地讲,在定期寿险合同中规定一定期限为保险有效期,若被保险人在约定期限内死亡,保险人给付受益人约定的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届满时仍然生存,保险合同即行终止,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义务,也不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定期寿险的最大优点是可用低廉的保费获得一定期限内较大的保险保障。不过,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届满时仍然生存,则不能得到任何保险金,而且已缴纳的保费也不予退还。

②终身寿险

        终身寿险是指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限为终身的人寿保险。终身寿险是一种不定期的死亡保险,即保险合同中并不规定期限,保险有效期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死亡止。在终身寿险合同中,无论被保险人何时死亡,保险人都要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终身寿险的最大特点是受益人可得到确定性保障。另外,如果投保人中途申请退保,可以得到数额可观的退保金(现金价值)。按照缴费方式分类,终身寿险可分为:普通终身寿险,即保费终身分期缴付;限期缴费终身寿险,即保费在规定期限内分期缴付,缴费期满后不再缴付,缴纳期限可以是年限,也可以规定缴费到某一特定年龄;趸缴终身寿险,即保费在投保时一次性全部缴清。

③生存保险

        生存保险(简称生存险)是以被保险人在规定期间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一种人寿保险。生存保险的被保险人只有生存到合同约定的某一时日,保险人才给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约定的保险期内死亡,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同时已缴保费也不予返还。生存保险一般与死亡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相结合,形成综合性保险。生存保险主要包括年金险、子女教育费用保险和子女婚嫁金保险等类型。

④两全保险

        两全保险(简称两全险)是指在保险期间以死亡或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也称为生死合险。两全保险是将定期死亡保险和生存保险结合起来的保险形式。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规定的年限内死亡或到合同规定时点仍然生存,保险人按照合同均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两全保险是储蓄性较强的一类保险产品。

⑤分红寿险

        分红寿险(简称分红险)是带有分红性质的寿险产品,具体是指保险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将上一会计年度该类分红保险的可分配盈余,按一定的比例,以现金红利或增值红利的方式,分配给客户的一种人寿保险。分红寿险的红利来自保险公司死差益、利差益和费差益所产生的可分配盈余。保单红利有两种类型:第一,现金红利。现金红利是指直接以现金的形式将盈余分配给保单持有人。保险公司可以提供多种现金红利领取方式,如现金、抵缴保费、累积生息以及购买缴清保额等。第二,增额红利。增额红利是指在整个保险期限内每年以增加保额的方式分配红利,增加的保额作为红利一旦公布,便不得取消。采用增额红利方式的保险合同可在合同终止时以现金方式给付终了红利。由此可见,分红保险在提供保障功能的同时,具有投资理财功能。

⑥万能寿险

        万能寿险(简称万能险)是一种缴费灵活、保额可调整非约束性的人寿保险。保单持有人在缴纳一定的首期保费后,可按自己的意愿选择任何时候缴纳任何数量的保费,有时甚至可以不再缴费,只要保单的现金价值足以支付保单的相关费用。同时,保单持有人也可以在具备可保性的前提下提高保额,或根据自己的需要降低保额。万能寿险需要为客户的资金设立专门的账户,且提供一个基本的最低收益率(即保底收益率),一旦保险公司的实际投资收益率高于保底收益率,公司将会把超额收益率拿出来与客户分享。

⑦投资连结寿险

        投资连结寿险(简称投连险)是指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至少在一个投资账户拥有一定资产价值的人寿保险。投连险是一种融保险保障和投资理财于一身的新型寿险。具体地说,就是投保人每年所缴纳的保险费中,一小部分用于保险保障,剩余大部分则转入专门设立的投资账户,由保险公司代为管理投资,投资收益扣除少量的管理费用后,全部归投保人所有。所谓“连结”就是将投资与人寿保险结合起来,使保险客户既可以得到风险保障,解决自身家庭的未来收入和资产安排等问题,又可以以通过稳定投资为未来的经济需要提供资金。

(2)健康保险

        对于健康保险,我们可以从以下三点来理解:一是健康保险的标的是人的身体;二是健康保险中的医疗费用保险具有损失补偿性质;三是健康保险弥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事故导致致费用支出增加或收入减少而遭受的经济损失。从业务性质看,健康保险中的医疗费用保险具有补偿性质,因此,财产保险公司也可以经营。按保障范围分类,健康保险可分为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

①疾病保险

        疾病保险是指以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件的健康保险。疾病保险的给付方式一般是在确诊为承保范围内的疾病后,保险公司立即一次性支付保险金额。在疾病保险实务中,重大疾病保险在国内保险市场比较流行,保障的疾病范围也越来越广泛。

②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是指以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行为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接受诊疗期间的医疗费用支出提供保障的健康保险。医疗保险可以补偿的医疗费用主要包括门诊费用、药费、住院费用、护理费、医院杂费、手术费用和各种检查治疗疗费用等。不同的医疗保险所保障的费用项目和补偿内容有所不同。常见的医疗保险有以下几种。
        普通医疗保险。普通医疗保险主要补偿被保险人因疾病和意外伤害所导致的直接费用,大多数只对住院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进行补偿,少数团体产品也对门诊医疗费用进行补偿。目前国内健康保险市场上大多数个人或团体住院医疗保险都属于此种类型。
        综合医疗保险。综合医疗保险是目前国外最常见的医疗保险产品。它提供的医疗费用补偿不论在项目范围上还是在补偿程度上都远远超过普通医疗保险,能够确保疾病导致的大多数医疗费用得到补偿。
        特种医疗保险。特种医疗保险主要包括牙科费用保险、处方药费保险和眼科保健保险等。牙科费用保险,主要为被保险人对牙齿进行的常规检查和治疗费用提供补偿;处方药费保险,指一类为被保险人购买处方药物的花费提供补偿的健康保险业务;眼科保健保险,是指为定期的眼科检查和视力矫正治疗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提供补偿的一类医疗保险。

③失能收入损失保险

        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工作能力丧失为保险金给付条件,对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收入减少或者中断提供保障的健康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分为短期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长期失能收入损失保险两种。失能收入损失保险一般按月或按周给付,对被保险人投保时约定的给付金额有一个最高限额,通常为被保险人正常税前收入的50%6~70%。设定最高给付限额的目的是防止被保险人丧失工作能力时所得保险金超过有工作能力时的收入水平,从而导致被保险人有可能不愿返回工作岗位或者故意拖延丧失工作能力的期间。
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的保险金还有一定的给付期间,短期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的保险金给付期间一般为1~5年;长期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的给付期间可达5~10年。一些失能收入损失保险规定保险金的给付可以持续到被保险人满60周岁或65周岁时。

④长期护理保险

        长期护理保险是指以因保险合同约定的日常生活能力障碍引发护理需要为保险金给付条件,对被保险人的护理支出提供保障的健康保险。长期护理保险保障的护理项目一般包括照顾被保险人的吃饭、穿衣、沐浴、如厕和行动等护理费用。保险合同中一般规定每日给付最高的保险金数额。大多数长期护理保险都有一定的免责期。此外,保险金的给付也有一定的给付期限,保险金给付期从免责期结束开始,到被保险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后的 60 天止。
长期护理保险是一种相对较新的健康保险。在欧美等保险业发达的国家或地区,长期护理保险发展非常迅速。目前我国正尝试将长期护理保险纳入社会保险体系,国内商业健康保险市场上只有少数几家保险公司提供此类保险。但可以预见,随着我国老龄化社会进程的加快,长期护理保险在我国的潜在市场将是非常大的。

(3)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一种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或伤残为保险责任的人身保险。意外伤害是指因意外导致身体受到伤害的事件,意外事故应当具备三个要素:非本意的、外来原因造成的、突然发生的。因此,保险业对意外伤害的定义为: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在保险方面,意外伤害包括意外和伤害两层含义:所谓意外,是指就被保险人的主观状态而言,被保险人事先没有预见到伤害的发生或伤害的发生违背被保险人的主观意愿,其特征是非本意的、外来的、突发的;所谓伤害,是指被保险人的身体遭受外来事故的侵害,使人体完整性遭到破坏或器官组织生理机能遭受损害的客观事实。伤害有致害物、侵害对象、侵害事实三个要素。
        被保险人事先没有预见到伤害的发生,可以具体分为两种情况:第一,伤害的发生是被保险人事先所不能预见或无法预见的;第二,伤害的发生是被保险人事先可以预见的,但由于被保险人的疏忽而没有预见到。这两种情况下的伤害,应该是偶然或突然发生的事件。伤害的发生违背被保险人的主观意愿也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第一,当被保险人预见到伤害即将发生时,在技术上已不能采取措施避免;第二,被保险人已经预见到伤害即将发生,在技术上也可以采取措施避免,但由于法律或职责上的规定不能躲避。

2.财产保险产品


(1)财产损失保险

        财产损失保险是以有形的物质财产为保险标的,对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给予经济补偿的一种保险,又称普通财产保险。财产损失保险包括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工程保险、运输工具保险、货物运输保险等。本部分将简要介绍针对个人和家庭的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家庭财产保险以及针对企业的火灾保险、工程保险和货物运输保险等保险产品。

①机动车辆损失保险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投保车辆的过程中,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本车毁损时,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金额范围内对被保险人进行经济补偿的保险。机动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机动车辆本身,包括汽车、电车等,对于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以及各种专用机械车和特种车可以特约承保成为机动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标的。机动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单承保的风险发生,造成保险车辆本身损坏或毁灭,保险人所负的赔偿责任。机动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责任一般采用列举方式,未列举的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同时,被保险人可以附加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燃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不计免赔特约险等附加险。

②家庭财产保险

        家庭财产保险是一种以城乡居民的有形家庭财产为保险标的财产保险。同时,被保险人还可以附加入室盗抢、管道破裂和水渍等特约险。从承保选择的角度看,家庭财产分为一般可保财产、特约可保财产和不可保财产三类。
        一般可保财产。普通家庭财产保险的一般可保财产是指被保险人自有的、在保险合同中所载明的地址内的家庭财产,主要包括: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室内装潢;室内财产,包括家用电器和文体娱乐用品、衣物和床上用品、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在投资保障型家庭财产保险中,其一般可保财产范围除上述财产之外,还包括现金、金银、珠宝、玉器、钻石及制品、首饰等贵重物品。
        特约可保财产。在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范围中,还包括一些可以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的家庭财产,主要包括: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保存的一般可保财产;存放于院内、室内的非机动农机具、农用工具及存放于室内的粮食及农副产品;经保险人同意的其他财产。
        不可保财产。保险人通常将下列财产列为不可保财产:损失发生后无法确定具体价值的财产,日常生活所必需的日用消费品,法律规定不允许个人收藏、保管或拥有的财产,处于危险状态下的财产以及保险人声明不子承保的财产。

③企业火灾保险

        从承保内容上可分为火灾保险和间接损失保险。前者承保标的的直接物质损失;后者承保火灾事故发生后引起的一些间接损失,通常称为利润损失险。
        火灾保险(简称火险),是指以存放于固定场所并处于相对静止状态的财产为保险标的,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被保险财产因遭受火灾等意外事故及自然灾害所致的经济损失。
        利润损失险在国外有不同的名称,在美国保险市场上称为营业中断保险或毛收入保险;在英国则称为利润损失保险或灾后损失险。这种保险承保传统的火灾保险中不予承保的间接损失,即当保险财产遭受火灾、爆炸等灾害事故,致使企业停工、停产、营业中断所致的利润损失和仍需开支的必要费用。
        利润损失险是传统火灾保险的一种附加险。它以火灾保险为基础,承保的风险与火灾保险的承保风险相一致。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了火灾保险的前提下,才能投保利润损失险;同样,只有保险标的遭受了火灾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并且这一物质损失已经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或承认的前提下,利润损失才能得到相应赔偿。

        一般企业受灾后,要进行修建或重建、重置,使之能在短期内恢复到受灾前的水平,并能进行正常营业,这就需要一段时间,这段恢复时间称为赔偿期,也就是指企业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了灾害事故后到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的一段时期。赔偿期从受灾后开始计算,可以持续3~12个月或更长时间。利润损失险中必须载明赔偿期,保险人只对赔偿期内的间接损失予以负责,对于超出赔偿期的任何损失均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期由投保人根据恢复期的长短确定。赔偿期与保险期不同。保险期是指保险单规定的起讫日期,只有在保险单的有效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才承担赔偿责任。利润损失险只赔偿被保险人在赔偿期内的利润损失,超出赔偿期的损失不予负责。
        企业遭灾后,在恢复期内不仅得不到预期的纯利润,还要支付一些必要的维持费用、管理费用(工资)及审计费用。这些间接损失就是利润损失险承保的主要项目,具体包括:毛利润损失,毛利润是指企业的净利润与固定费用之和。利润损失险承保的主要是赔偿期内的毛利润;工资,工资是指付给雇员的报酬总额,可以在毛利润一项中投保,也可以应投保人的要求,单独作为一项承保;审计师费用,企业遭受灾害事故后被保险人为了向保险人索赔利润损失,需要委托审计师审查,以证明其账册和其他业务文件的合法性,编制索赔报告,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称为审计师费用,此项标的可作为一个单独项目予以投保。

④工程保险

        工程保险是为适应现代经济的发展由火灾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及责任保险等演变而来的,是以各种工程项目为保险标的的综合财产保险。它承保一切工程项目在工程建设期间乃至工程完工后一定时期内的一切意外损失和损害。工程保险具有承保风险的复杂性、被保险人的多方性、保险期服的不确定性,保险责任的综合性、保单条款的个性化等特点。

⑤货物运输保险

        货物运输保险是指以各种处于运输过程中的货物作为保险标的,保险人依照合同对于货物在运输途中可能遭受的各种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货物运输保险所承保的保险标的由于国际贸易的迅猛发展而不断扩展,保险人不仅承保普通商品,还承保现钞、艺术品、生活用品、私人行李和技术资料等。货物运输保险具有承保风险的综合性、保险标的的流动性、被保险人的多变性和险种险别的多样性等特点。

(2)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可能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在日常生活或业务活动中,都有可能因疏忽、过失等行为而导致他人遭受损害,责任保险就承保这种风险,包括个人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等保险产品。

(3)信用保证保险

        信用保证保险是一类以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人对信用关系中的一方因对方未履行义务或实施不法行为和遭受的损失负经济赔偿责任。信用关系的双方(权利方和义务方)都可以投保。权利人作为投保人要求保险人担保义务方履约,称为信用保险;义务方作为投保人要求保险人为其自己的信用提供担保,称为保证保险。例如,应对个人信用风险的房屋贷款保证保险、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和教育贷款保证保险等保险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