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学习笔记(个人向) Part.3

发布于:2024-07-03 ⋅ 阅读:(11) ⋅ 点赞:(0)


5.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 以下为三国魏晋南北朝直到唐代的历史发展脉络图:
禅让
禅让
有宣称
衣冠南渡
禅让
有宣称
分裂
分裂
禅让
东汉
曹魏
西晋
季汉
孙吴
东晋
前赵
后赵
成汉
冉魏
前凉
前秦
前燕
后秦
西秦
南凉
后凉
后燕
北燕
刘宋
南燕
胡夏
北魏
西凉
北凉
萧齐
萧梁
南陈
后梁
北周
东魏
西魏
北齐
  • 自公元316年(316.CE)西晋灭亡到公元589年(589.CE)隋朝灭南陈统一中国,中国经历了长达273年整整一个明朝的国祚)混乱的战国时期。在这段时期内,南北两方互相攻伐,生灵涂炭。同时,也是中华文明思想进步,文化繁荣,民族融合的时期,其法律制度的演变便是其中重要的命题。
  • 法硕考试重点关注曹魏、西晋、南陈整个北朝的法律建设,又称为九朝律考

5.1 立法概况

5.1.1 曹魏律
  • 又称“新律”或者“魏律”,是三国时期最具代表性法律;
  • 曹魏律制定于魏明帝曹叡太和三年(229.CE),此外蜀国制有《蜀科》(三国中吴国就是废物)。
  • 《曹魏律》在继承汉律的基础上进行了较大的改革
    1. 删繁就简,增加篇目到18篇,扩充了法典的内容,又削弱了条文;
    2. 将《法经》中的 《具法》改名为《刑名》 律,放在律首,突出了总则的性质和地位;
    3. “八议”入律,使得礼与律进一步融合;
    4. 改革刑罚,使得刑罚制度进一步规范化;
5.1.2 泰始律🌸
  • 西晋律,于泰始三年(267.CE)由晋武帝司马炎诏颁晋律,共20篇,被称为 《泰始律》

  • 《泰始律》的主要成就是🌸

    1. 从“刑名”篇中分出“法例”篇,完善了刑律总则的内容;
    2. 精简律令,律文和字数均较汉律大为精简;
    3. 将律和令明确分开,“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解决了汉以来律令混杂、矛盾的局面律相当于一般法,令相当于特别法,令优先于律);
    4. 增强律注,并于法典本文合为一体,律注与法条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第一次将礼中的“服制”列入律典,作为定罪量刑的原则;

    《晋律》颁行之后,经律学大家张斐、杜预作注,释文和律文有同等法律效力,史称 《张杜律》

    《泰始律》为南朝沿用,影响深远

5.1.3 北魏律
  • 颁布于北魏孝文帝拓跋宏太和年间(477.CE——493.CE),共20篇抄泰始律的);
  • 《北魏律》根据汉律、参酌魏晋律,经过“综合比较,取精用宏”而制定;
  • 《北魏律》在刑名、罪名和刑罚原则诸方面皆有新的发展。其修篆集当世律典之大成,为隋唐律典之渊源
5.1.4 麟趾格
  • 东魏政权制定的法典,因其议定于麟趾殿而得名。“格”源于汉代的“科”,北魏始以“格”代“科”,至东魏制定《麟趾格》,始为独立法典。
  • 隋唐时候“格”成为重要的法律形式之一
5.1.5 大统式
  • “式”源于秦,秦简中有《封诊式》,汉代有《品式章程》。西魏编定《大统式,成为历史上最早以“式”为形式的法典。
  • “式”也成为重要的法律形式之一
5.1.6 北齐律🌸

基本上全篇死背,必考。

  • 颁布于武成帝高湛河清三年(564.CE)完成,其特点为:
    1. 形成12篇的法典体例北齐十二律);
    2. 首创《名例律》的法典篇目名称一直沿用到清末);
    3. 确立“重罪十条”,为后世之“十恶”所本;
    4. 确立了死、流、徒、杖、鞭这五刑,为隋唐新五刑体系的最终建立奠定了基础;
  • 《北齐律》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著称,在古代法典发展是上起着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对隋唐立法尤具影响。
5.1.7 北周律
  • 北周武帝宇文邕保定三年(563.CE),制《大律》,共25篇,1537条。但是没有章法,古今杂糅,不合时宜。
  • 基本不考,是废物。

补充:
程树德在《九朝律考》中指出:“自晋氏失驭,海内分裂,江左以清淡相尚,不崇名法。故其时中原律学,衰于南而胜于北。”
总的来看,南北朝时北方律典兼容并蓄,日渐成熟。它克服了南朝律的繁芜,避免了北周律的刻意复古注重礼律并举,又在罪名和形制上有所创新,因而为隋朝所取法。

5.2 律学

  •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是中国传统律学发展的重要阶段
  • 魏晋时期,律学开始从经学的束缚中解脱出来,发展成为独立的学科。研究的对象也转变为侧重立法技术、法律运用、刑名原理、定罪量刑原则以及法律术语的规范化解释律学研究趋于规范化、科学化
  • 在这一时期,涌现了一批著名的律学家,如陈群、张斐、杜预提出九品中正制那位)等;
  • 这一时期律学成就的代表:
    1. 张斐写的《律解》、《汉晋律序注》;
    2. 杜预写的《律本》
    3. 贾充、杜预合著的《刑法律本》;
  • 张斐晋律注曰:“律始于刑名者,所以定罪制也”。这体现了律学家对于《刑名》作为法典总则的性质、内容与地位,已经有了明确的认识和清晰的阐释。
5.2.1 二十律表🌸

以下全背下来

  1. 故:知而犯之(故意);
  2. 失:意以为然过于自信);
  3. 谩:违忠欺上(欺骗皇帝);
  4. 诈:背信藏巧(欺骗老百姓);
  5. 不敬:亏礼废节;
  6. 斗:两讼相趣打官司);
  7. 戏:两和相害两个和平的人互相杀害);
  8. 贼:无变斩击;
  9. 过失:不意误犯刑法学上的疏忽大意);
  10. 不道:逆节绝理(逆天);
  11. 恶逆:陵上僭贵(坟墓修的比皇帝还好);
  12. 戕:将还未发犯罪预备);
  13. 造意:唱首先言教唆);
  14. 谋:两人对议;
  15. 率:制众建计组织、策划);
  16. 强:不和(使用暴力达成目的);
  17. 略(掠):攻恶(用暴力来掠夺);
  18. 群:三人(三人及以上);
  19. 盗:取非其物;
  20. 赃:货财之利

凡二十者,律义之较名也。

补充:罪刑法定原则的启蒙
晋代刘颂提出:“律法断罪,皆当以法律令正文。若无正文,则附《名例》断之,其正文、《名例》所不及,皆勿论。” (遇到案件先看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看总则,总则没有规定不定罪。
这种援法断罪的思想,反映了罪刑法定的原则,是中国古代律学理论和法律思想的一大进步。这比西方的贝卡蒂亚要早了一千多年。

5.3 刑事立法

5.3.1 准五服以制罪🌸
  • 《泰始律》首立该制度,是指亲属间的犯罪根据五等丧服所规定的亲等来定罪量刑

  • 该制度沿用一千多年,直至清末。

  • 五服”本是中国古代以丧服为标志确定亲属之间亲疏远近的制度。

  • 古代的五服为🌸
    1. 斩衰父母
    2. (si一声)叔伯、兄弟姐妹
    3. 大功堂兄弟
    4. 小功:舅、姨之类的;
    5. 缌麻:表兄弟姐妹;

  • 汉代的五服结构
    在这里插入图片描述

  • 明清的五服结构:

  • 在这里插入图片描述

    其中出现的成员属于当事人的九族。如果全被杀掉那就是灭九族

  • 🌸服制不仅确定婚姻、继承与赡养关系,而且也是亲属相犯时施行刑罚轻重的原则。在刑法适用上:

    1. 以尊犯卑,服制愈近,处罚愈轻;
    2. 以尊犯卑,服制愈远,处罚愈重;
    3. 以卑犯尊,服制愈近,处罚愈重;
    4. 以卑犯尊,服制愈远,处罚愈轻;

在这里插入图片描述

  • 对家庭内部的财产侵犯,服制愈近,处罚愈轻;服制愈远,处罚愈重
  • 例如有以下四种情况:
    1. 老子打儿子:非亲告罪,无罪;
    2. 儿子打老子:死刑或流放;
    3. 叔叔打侄子:故意伤害;
    4. 侄子打叔叔:故意伤害(注意这是以下犯上);
  • 对于奸非罪亲属乱伦,例如德国骨科)来说,关系越近,处罚越重。,但是注意,古代表姐弟/表兄妹是可以结婚的(宝玉、黛玉、宝钗),所以睡完负责问题不大。
5.3.2 存留养亲制度
  • 又叫“留养”;
  • 具体操作是如果有人犯了死罪,但是祖父母、父母年龄在70以上,且无其他成年子孙,旁无期亲者,具状上请,流者鞭笞,留养其亲,终则从流不在原赦之列
  • 这是古代法律家族化、伦常化的具体体现,也是服制影响法律的显著标志
5.3.3 八议🌸

魏晋南北朝时期士族豪门控制国家政权,门第家世受到格外重视,尊卑身份等级森严,贵族官僚犯罪受到法律庇护。

  • 是指贵族官僚中位高权重的八种人犯罪后,普通司法机构无权审理,须在大臣“议其所犯”后,由皇帝对其所犯罪行决定减免刑罚的制度;
  • 这源于西周的“八辟之议”,而在曹魏时期正式入律。
  • 🌸能享受八议的成员:
    1. 议亲:皇亲国戚;
    2. 议故:皇帝故旧;
    3. 议宾:前朝皇室宗亲;
    4. 议贵:贵族官僚;

    5. 议贤:有大德行与影响的人;
    6. 议能:有大才能的人;
    7. 议功:有大功勋的人;
    8. 议勤:为国家勤劳服务的人;

【口诀】: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5.3.4 官当🌸
  • 是指官员犯罪以后,允许以官爵抵罪的制度。
  • 西晋时虽无官当之名,但已存在以官职抵罪之规定,如“除命比三岁刑”、“免比三岁刑”,即以削除官籍或免除官职折抵三年劳役刑。
  • 官当正式规定在《北魏律》与《(南)陈律》中。而且用官爵抵罪之后,三年后还能继续做官,只是降了一等官阶(北魏)、用官爵抵罪剩下一年后,还能继续赎买掉剩下一年的刑期(南陈)。对于官员犯罪区分公罪、私罪,并规定不同的处罚原则
  • 官当制度的形成,表明特权法的进一步发展
  • 这其实是对九品中正制带来的社会阶层的肯定。
5.3.5 重罪十条
  • 正式确立于《北齐律》,是直接危害国家根本利益的十种重大犯罪的总称。
  • 🌸【必背】包括: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 奠定了“十恶”的标准,但是区别在于降变成了不睦
  • 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 重罪十条将儒家纲常礼教内容引入刑律,促进了礼与法的结合,发展出了“十恶不赦”的概念;
5.3.6 新五刑的初步形成🌸
  • 自汉文帝刘恒废除肉刑以来,以肉刑为中心的五刑体系逐渐退出了历史舞台,而新的能够适应时代需要的刑罚体系也开始酝酿。曹魏恢复五刑之名,其刑罚体系为:“其死刑有三,髡刑有四,完刑、作刑各三注意,在这里髡完作合一),赎刑十一,罚金六,杂抵罪七,凡三十七名,以外律首”。;

【拓展】:杂抵罪,以夺爵、除名、免官等来抵罪

  • 晋代定律以死、徒、笞、罚金、赎刑当古之五刑,为南朝各国所沿用;
  • 北魏始定以死、流、徒、鞭、杖为五刑,初步形成了以劳役刑为中心的五刑体系。
  • 北周五刑制度由轻到重分别是:杖、鞭、徒、流、死,又首创了按远近划分流刑为五等流五等)的制度(2500里、3000里、3500里、4000里、4500里);
  • 北齐则是死、流、徒、鞭、杖,为隋唐新五刑体系的最终建立奠定基础;

注意1:直到北齐,宫刑才废除

注意2: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刑罚制度日趋规范和文明:【1】限制族刑;
【2】逐步缩小 缘坐(连坐) 范围;
【3】肉刑日趋减少,乃至彻底废除宫刑。

注意3:酷刑的使用逐渐减少,死刑的执行方法逐渐集中为少数几种,定流刑为减死之刑,等等,代表着新的五刑体系初步形成。

5.4 司法制度

  1. 魏晋的司法机构沿用汉制,称为廷尉
  2. 北齐时期将廷尉改成大理寺,长官为大理寺卿,和大理寺少卿
  3. 与北齐相对,北周推行复古,曾将廷尉改成秋官大司寇秋冬行刑+西周的司寇);
  • 除上述以外,曹魏在廷尉之下设置律博士,以教授法律、培养司法官吏为职责;
  • 同样在这一时期,尚书台(省)内负责司法审判的机构有三公曹、二千石曹、都官曹(“曹”意为审判官,例如法曹=法官)、比部(搞决事比的部门) 等,尚书台(省)的司法审判权正逐渐扩大。
5.4.1 登闻鼓直诉制度
  • 在诉讼上,主要变化是上诉直诉制度的形成
  • 从西晋开始,在朝堂外悬设登闻鼓,允许有重大枉屈者击鼓鸣冤,直诉于中央甚至皇帝
  • 北魏以及南朝都有这项制度,后来经过改革,一直沿用到清朝
  • 上诉直诉制度加强了司法机关的内部检查监督,有利于发现和纠正冤假错案
5.4.2 死刑复奏制度🌸
  • 目的:为了体现恤刑和加强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
  •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明确了死刑复奏制度,即死刑必须报告朝廷,经皇帝批准方准执行现在类似,死刑核准权在最高人民法院)。不论是魏明帝曹叡、南朝宋武帝刘裕还是北魏太武帝拓跋焘都明确规定了这一制度。
  • 死刑复奏制度的确立,一方面标榜慎刑,另一方面也将最高审判权牢固地掌握在皇帝手上刀下留人)。
5.4.3 刑讯制度
  •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刑讯依然残酷,反映了当时司法的腐败。
  • 主要是由于司法手段的单一,只能通过录口供。
  • 例如:
    1. 北魏:以重枷、大杖逼供
    2. 南梁:测罚,即周期性断绝饮食逼供;
    3. 南陈:测立之法,先鞭打二十,笞捶三十,再迫其负枷械刑具,战力与顶部尖圆,仅容两足的一尺高之土垛上,折磨逼供;

6. 隋朝法律制度

6.1 立法概述

6.1.1 开皇律🌸
  • 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由隋文帝杨坚制定
  • 主要成就表现在:
    1. 确定了12篇500条的法典篇目体例
    2. 确立新五刑(笞杖徒流死);
    3. “十恶”重罪 正式列 入法典
    4. 通过“议、减、赎、当”制度,使贵族官僚的特权扩大化

    【口诀】:五刑十恶十二篇

  • 《开皇律》完善了“八议”、“官当”制度,使古代特权走向系统化、固定化;
  • 是中国法制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一部成文法典
  • 在篇章体例和基本内容诸方面总结和发展了以往各朝代的立法经验,为唐律提供了直接的蓝本
  • 🌸《开皇律》的主要成就(建议全背,要出简答题的):
    1. 以《北齐律》为基础,调整了篇目内容,确定了名例(总则)/、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总则+五个基本制度+四个基本犯罪+两个诉讼法共12篇500条《开皇律》标志着古代法典体系由繁到简过程的完成,显示了立法技术的进步与成熟,代表了隋朝立法的最高成就,为唐代所继承,也是后世立法的模板;
    2. 《开皇律》删除了前朝的酷刑,将刑罚定型为笞、杖、徒、流、死,并依照罪行轻重对五刑各刑分级处罚(笞刑、杖刑、徒刑各五等,流刑三等,死刑绞死、斩首两等)。自此,新五刑体系正式确立,并一直沿用到清末
6.1.2 大业律
  • 隋炀帝杨广修订《大业律》,改革隋文帝时期的苛法酷刑;
  • 《大业律》由12篇增加到18篇内容上删去“十恶”条款,以减轻某些犯罪的处刑;
  • “欲袭制礼作乐之名,本无补弊救偏之意”,轻刑其名,酷刑其实
  • 沈家本认为,盖法善而不循法,法亦虚器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