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18)浙01民终7312号
原审被告:安徽美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原审原告: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
案由:不正当竞争纠纷
【Part1】案情梳理
——利用爬取不正当牟利
淘宝公司系 “生意参谋”零售电商数据产品的开发者和运营者,其拥有者不同分类板块庞大的数据资源,并提供有偿的授权服务。其《服务协议》有以下禁止性条款:禁止未经淘宝公司许可将通过生意参谋零售电商大数据软件获得的各项数据内容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转让、出售、许可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使用等。
美景公司的侵权行为集中表现为:以提供远程登录“生意参谋”用户电脑的技术服务为招揽,通过组织、帮助他人利用已订购用户所提供的子账户获取“生意参谋”数据产品中的数据内容,自己从中牟取商业利益。
【审理结果】
美景公司立即停止(以不正当的方式获取、泄露 “生意参谋”数据产品中的数据内容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淘宝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0万元。
【Part2】法条解析
——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除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十七条以外,还联系到《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七十六条。
【Part3】裁判要旨
——数据确权,构建有序的数据竞争秩序
法院认为,数据价值在信息社会中亦日益凸显,发展大数据已成为国家重要战略。
数据产品通过对处于粗放状态的原始数据的提炼整合,将原本单一且价值有限的碎片化数据信息通过云计算、大数据分析处理,可以提升数据的使用价值,极大提高社会各方面活动的效能。
淘宝收集的原始数据经过算法分析后产出的衍生数据已成为网络大数据产品。该产品系淘宝经营积累而形成,具有实用性。能够帮助商户提高经营水平,进而改善广大消费者的福祉,同时也为淘宝带来了可观的商业利益与市场竞争优势。因此,该数据应当归淘宝所享有。在特殊的网络经济环境下,市场主体只要使用了不正当手段,吸引了消费关注或破坏了他人的吸引力,即落入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范围。
一方面,应赋予数据产品研发者相应权益,使商家不断改进商业模式和提高服务质量,给数据用户带来更新的体验和更多的获得感;
另一方面,应及时依法制止以不正当技术手段侵害大数据产品获取竞争优势的行为,同时加大惩治力度,给予数据产品研发者充分、有效救济,依法保护数据产品研发者的合法权益。
唯有此,方能保障大数据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进一步激励数据产品研发者的热情,创造出更多有价值的数据产品,进而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产业的健康发展,构建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有序、兼顾各方利益的数据产业竞争秩序。营造健康、有序的数据市场竞争秩序。